
前中研院長翁啟惠涉入浩鼎案,2017年遭士林地檢署以貪污、證交二大重罪起訴,未獲士林地院支持,貪污案獲判無罪,士檢也以評估後難改判有罪為由,罕見在一審即不上訴,翁啟惠貪污案無罪確定,士林地檢也承受各界批評聲浪。
2016年2月生技股王浩鼎因乳癌疫苗新藥解盲失敗後,股價直落,不到一個月的時間,《壹週刊》隨即開出第一槍,獨家揭露了當時候還是中研院長的翁啟惠,其大女兒翁郁琇竟然是浩鼎公司的大股東,持有三千張浩鼎股票。
在此之前,中研院及翁啟惠本人多次對外指稱並未持股浩鼎,雖然表面上翁啟惠確實沒有說謊,但他女兒的高持股,讓當時的翁啟惠幾乎成了眾矢之的,尤其是翁郁琇是一名旅美畫家,本身跟生技專業絕對八干子打不著,但卻能獲得潤泰集團旗下的兩家投資公司,在上興櫃前,以每股31元的低價,轉讓的3千張浩鼎股票,市場人士預估翁郁琇至少因此獲利十多億。
當時就曾經有個小內幕,台北地檢署根據《壹週刊》的報導,隨即剪報分案,並指派給當時進駐在金管會的檢察官來處理,但沒有想到不到一周的時候,當時時任士林地檢署的檢察長林朝松,竟突然向檢察總長陳報,表示早在北檢分案前,士檢已經收到相關檢舉,堂而皇之要來”搶”案子。
當時已引發業內的一陣騷動,主因是浩鼎的案子,除了涉及內線交易案外,還有一個個剪不斷理還亂的政商關係,當時市場上也已有傳言總統蔡英文的哥哥亦擁有浩鼎股價,是一件怎麼看怎麼複雜的案件,等於是一個相當棘手的燙手山芋,士檢卻奮不顧身地搶來辦,實在罕見,最後因為浩鼎公司登記地址在台北市南港,屬於士檢轄區,才確定了案件交給了士檢來處理。但沒有想到辦案過程,七零八落、荒腔走板。
首先,林朝松把浩鼎指分了當時重金組的主任吳廣莉,由吳廣莉負責整體案件的規劃統籌,也招來了其他組的大將,希望一起把浩鼎案好好辦下去。但較少處理過金融案件的吳廣莉,似乎顯得有些吃力,辦案邏輯讓人猜不透。像是一次檢察官吳廣莉已掌握alpha公司名義負責人耿重萱企圖滅證的事實,耿重萱更是已經在偵查庭上,大方坦承此事。


耿重萱說:「張穗芬(浩鼎財務經理)在第一次約談,被限制出境後,就直接打電話給我,要我把資料藏起來,所以後來我就把我這邊的資料,往朋友家裡放。」由於張穗芬是浩鼎董事長張念慈的大帳房,幫忙處理股務及財務,alpha公司賣浩鼎股票就是由張穗芬來操盤,可見在案中位居相當關鍵的地位。
令人不解的是,張穗芬打電話要求耿重萱滅證,再加上查扣到的證據,士林地檢最後居然還是作出不聲押的決定,引發一片譁然。依檢調以往偵辦重大矚目案件的經驗,一旦扣到滅證、勾串證據,十之八九都會聲押,當時士檢的臨陣放手,比對如今因認定「改判的機會低」而選擇不上訴,箇中滋味似乎頗令人玩味。

回顧案情,浩鼎董事長張念慈被控在二○一一年企圖以一千五百張浩鼎技術新股行賄,交換翁啟惠創作的「新一代醣分子酵素合成法」,但因經濟部未准予發行,僅達成期約賄賂;隔年十二月,張改以三千張浩鼎股票行賄,翁以女兒翁郁琇名義收受,主導中研院與潤雅公司簽訂備忘錄,允許對方派員無償至中研院學習,攜出研究成果。
當初檢察官以行賄、受賄、期約賄賂罪指控翁啟惠、張念慈,並以貪汙罪起訴翁、張二人,對此法官認為,從檢察官提出的,上述兩人往返郵件看來,僅是張念慈針對代為翁啟惠處置浩鼎持股之意見,無法作為期約證據。
至於張念慈曾協助翁啟惠以女兒名義持有3,000張浩鼎股票,法官也認為,雖然是由張念慈墊付款項,但確為翁啟惠所購買,且過去多年,翁啟惠在股票處理上,多由張念慈代墊,事後翁啟惠再返還股款,因此,也難以認定此3,000張股票是張對翁的賄賂。
法院認為,在這封郵件內張念慈並無要求翁啟惠在職務範圍中,應履行特定行為,而且張念慈在信件當中也無特別和翁啟惠解釋150萬技術股的事情,就檢察官舉證的事實,無法證明兩人有達成就特定職務行為為期約或賄賂之合意。
但檢察官認為,翁啟惠登記在女兒名下的300萬浩鼎公司股票,是張念慈用借款來支付,但翁啟惠帳戶中明明有足夠的現金,且翁啟惠在投資時應該要知道自己有沒有能力投資等等。故認為這300萬浩鼎公司股票,是張念慈為了要賄賂翁啟惠取得專屬授權。
翁啟惠和張念慈在審理中,也一再解釋股票資金流向,並且翁啟惠對於股票的事情通常不太過問,多由張念慈代為處理。法院認為,從檢察官提出來的證據,可以看的出來,張念慈在本案發生以前,就在幫翁啟惠操作管理股票,而被告們所提供的資金流向,也可以證明翁啟惠這300萬浩鼎公司股票是有償取得,並非賄賂。
雖然法院判決書尚未公布,但由於法院認定兩個賄賂行為皆不成立,在沒有期約、賄賂的情況下,派員學習條款、交付醣分子、簽訂備忘錄等行為,當然也不可能會構成貪污罪!

檢察官認為,翁啟惠當時只有800張浩鼎公司股票,但張念慈在電郵中所提及翁啟惠持有230萬浩鼎公司股票,此數目已經將1500張股票加入。翁啟惠在此時就知道張念慈要給他1500張技術股。但法院認為,本封郵件中並沒有提任何有關技術股的內容,也沒有提到任何張念慈期待翁啟惠為的任何行為。不可以僅用翁啟惠回覆ok,就認為翁啟惠是默許收受賄賂。
對此法院認為,這部分未揭露,只涉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,不能僅僅以翁啟惠未申報,就認為此部分的股票是賄賂。而就此部分,翁啟惠受訪中也表示,他有如實揭露,但他女兒是成年子女,依法他不能揭露她的財務狀況,除非他擔任公司董事才要揭露。
不過話說回來,在法庭中,法官判定貪污罪不成立,並不代表,翁啟惠做為台灣最高學術單位負責人,在浩鼎案解盲前後的言論及女兒名下持有大量浩鼎股票的事實,是完全沒有道德暇疵及問題的。(撰文:調查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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